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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观点 | 虚拟货币盗窃的定性分析

苹果手机安装imtoken 2023-02-01 05:34: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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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区块链技术应用以来,诞生于互联网世界的虚拟货币也走进了大众的视野。 最典型、最广为人知的虚拟货币是比特币。 比特币自2009年诞生以来,最初的定位是作为一种虚拟货币,成为支付和流通的法定货币。 更多被视为一种可以对冲风险的投资选择。

由于各国经济实力和监管政策的不同,各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也大相径庭。 总的来说,大多数国家并没有明确认定持有虚拟货币是非法的,但各国在是否承认虚拟货币为法定货币、是否接受虚拟货币交易等方面的立法态度和监管政策存在较大差异。 根据官方公布的政策文件,我国已经明确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,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,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。

然而,目前我国对盗窃虚拟货币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存在较大争议。 该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 各地法院的结果并不统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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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罪比较分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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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以上为广东省一级地区(广州、深圳、珠海、佛山、中山、东莞等六市)的刑事定罪标准,参见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关于盗窃罪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《通知》)

根据上表对比分析,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量刑幅度有很大差异。 盗窃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,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。 这主要是因为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合法权益不同。 盗窃罪侵犯公民财产利益,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。

可见,在窃取虚拟货币案中,一种辩护思路是将重罪定为轻罪进行辩护,即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角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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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为定性分析

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实际获取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传输的数据。 笔者认为,应将本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 原因如下:

1、虚拟货币在本质上属于“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传输的数据”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犯罪,不属于法定货币,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“公私财产”。 盗窃虚拟货币是违反刑法原则的。

根据央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,“虚拟货币”等货币非官方发行,不具有流通性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等属性,不具有相同性,因此,虚拟货币不属于刑法保护下的“公私财产”。 由于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,不属于公私财物,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,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。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,盗窃虚拟货币不应认定为盗窃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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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虚拟货币无法在中国市场流通和使用,因此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,即没有交易价值。

根据央行等七部委2017年9月发布的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协会于2021年5月发布的《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》明确指出,虚拟货币是一种缺乏明确价值基础的特定虚拟商品,不应当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. 这也意味着,从法律角度来说,我国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存在价值。 虚拟货币只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传输的数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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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语

虚拟货币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,没有交易价值,不属于刑法第264条保护的“公私财产”。 将虚拟货币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“公私财产”,超出了司法解释的管辖范围。 本质上只是刑法第285条规定的“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”。 因此,笔者认为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犯罪,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,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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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词:左莹

审稿人:方素华

结尾

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

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,本所实行团队协作、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制,工作效率高,服务意识强。 奖”等荣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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